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绩效,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22〕91号)有关要求,我们编制了《鹤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局和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
二、市级指导性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修订,市级各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市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列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编制市级年度部门预算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在市级指导性目录或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
四、各购买主体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单位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五、在市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市直各部门可自行调整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不得超出市级指导性目录范围调整本部门指导性目录。
六、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公共服务发展情况和需求,根据省、市级指导性目录编制方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区级指导性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区编制的本级指导性目录,2023年3月底前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约束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严格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实施。
八、原市级分部门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附件:鹤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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