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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现在所有投标文件中必须附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吗

2021-09-10 18:15:55
内容

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强制要求“资格审查因素”明确规定《投标人身份证明及授权》(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法人投标提供)(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投标提供)。我们投标时按照被授权人方式投标,没有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被评标专家做废标处理。解释理由是现在许昌市即便招标文件这样规定,也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请问,这样合法吗,谢谢

回复内容

杨刚,你好。如果贵公司参与我市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投标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按照要求准备相应的投标材料。若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认为被废标的情况使其自身的权益收到损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提出质疑投诉。感谢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也可电话咨询0374-2676018。

2021-09-18 15: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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